来源:住建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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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》
外部文书(四)处罚决定阶段—示范文书33
示范文书 33
( )城不分(延)缴通字〔 〕第 号
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(单位)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文号),对你(单位)作出了罚款(大写)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,你(单位)于 年 月 日提出了分期(延期)缴纳罚款申请。由于 (不予分期(延期)缴纳罚款理由) ,因此,本机关认为你的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不准予你(单位)分期(延期)缴纳罚款。逾期缴纳罚款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行政执法机关全称(印章)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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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不予分期(延期)缴纳罚款通知书》制作指南
不予分期(延期)缴纳罚款通知书,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同意当事人提出的分期(延期)缴纳罚款申请时使用的文书。一、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,并与身份证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。三、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,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。四、本文书一式两份,一份送达当事人,一份随卷存档,并与《送达回证》配套使用。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,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,予以履行。
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,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,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,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。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:(一)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;(二)根据法律规定,将查封、扣押的财物拍卖、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、汇款划拨抵缴罚款;(四)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行政机关批准延期、分期缴纳罚款的,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,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。